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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受文者: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公參字第0970007262 主旨:請轉知會員不得於售屋廣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俾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7年7月30日第873次委員會議附帶決議辦理。 二、邇來屢有建商於製作預售屋廣告時,未符建造執照核准圖說逕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經本會洽詢地方主管機關確認屬違建後,該事業將因登載不實廣告遭本會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予以重罰。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並保障合法業者權益,本會仍將續對不法建案廣告進行查處;惟為避免建商或廣告代理業者觸法,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 於製作預售屋廣告時,應注意相關廣告內容須與建造執照核准圖說相符,且不得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份,俾免受罰。 三、檢送本會97年7月31日公處字第097101號處分書節本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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