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計畫概觀
●頭屋都市計畫於民國62年8月29日經內政部核定及發布實施,至民國95年5月18日發布實施第三次通盤檢討後,因都市計畫圖老舊,影響整體都市建設基礎,復於103年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並於民國106年4月27日發布實施
●頭屋都市計畫原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計畫,本次細部計畫之擬定係因本計畫於辦理「變更頭屋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時,依據109年5月2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基於都市計畫主細分離原則,請納入細部計畫規範,並俟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爰此據以辦理本次細部計畫之擬定
●計畫區東起高速公路與台13 線省道立體交叉以東約500 公尺,西至後龍溪支流河溝,南迄台13 線省道以南約500 公尺之丘陵坡地,北至老田寮溪。計畫範圍包括頭屋村之大部份地區,以及象山村之少部分範圍地區,計畫面積為71.5696 公頃。
1.顧及各種事業獲得正常之活動,合理與健全之引進,有步驟之均衡發展,以求居民生活之安全、健康、便利、衛生、寧靜、舒適。
2.為維持市容之整齊、美觀起見,採用土地使用分區制度,訂定各分區土地使用模式、街廓型態與限制條件。
3.依各分區配置發展特徵及土地使用之不同性質,實施不同土地使用型態與使用程度之管制,使同一分區內之土地使用,能保持各該使用分區之特性與作用。
4.為達成使用分區之某種程度之統一性,並收地區分工與專業之功效,使都市經濟有秩序與社會發展之均衡。
5.限制每一土地使用分區之土地,不得發生不適當土地使用活動與建築物之興建。
6.配合中央及地方政府新制訂之相關管制規定納入管制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