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計畫概觀
●本計畫區於「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即提出變更,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4 次會議決議。變更之理由係為配合30公尺外環道路開闢,有其實際需要,惟為顧及縣政府執行困難及避免土地開發過剩,形成公共投資浪費,故暫予保留,俟計畫區內其他區段徵收地區之公共設施施作完成後,再另案辦理。
●爰此,竹北30公尺外環道路雖已透過一般徵收取得,惟公1公園用地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已逾二十餘年,政府並無經費辦理徵收,故為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兼顧農業區發展需求及公設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配合竹北都市發展需求仍有變更之必要,故依上開都委會決議於「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中列為變更案第2案及第3案,並配合前述變更案之主要計畫內容,依規定擬定細部計畫。
●本計畫區位於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區之西北側,計畫範圍東至中華路(台一號省道),西至30公尺外環道路,南至新社國小北側約100公尺處及國盛街,北至新工二路及中華路761巷,計畫面積24.4990公頃。
●本計畫之計畫年期為民國125年。以住宅區可容納之人口推估,計畫人口推估可容納之人口數約3,748 人,故訂定本計畫之計畫人口數為3,750人。
●計畫區面積為24.4990公頃,全區不納入整體開發範圍面積0.8470公頃,納入整體開發範圍面積23.6520公頃。
●計畫區共分為兩個開發單元,分別為「原社北段農業區附近地區」、「原公1附近地區」,其整體開發範圍說明如下:
1.原社北段農業區附近地區:不納入整體開發範圍面積0.8470公頃,納入整體開發範圍面積19.0827公頃。另依據主要計畫之指導,原社北段農業區附近地區之市地重劃範圍內,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代用地之比例,不得低於43%,本整體開發範圍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含代用地-機關用地)43%。
2.原公1附近地區:全區皆納入整體開發範圍面積4.5693公頃。另依據主要計畫之指導,原公1 附近地區之市地重劃範圍內,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代用地之比例,不得低於37%,本整體開發範圍劃設公共設施用地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