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計畫概觀
●高雄市政府為落實旗津觀光大島整體開發計畫,強化旗津區觀光服務機能並提供優質住宿設施,於民國103年12月發布實施「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旗津區)部分住宅區、公園用地及機關用地為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及住宅區案」,將旗津醫院及旗津區公所舊址變更為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及小面積住宅區,並將本區定位為提供國際級觀光服務、住宿設施及附屬商業設施之「水岸優勢觀光基地」。
●為使後續招商更有彈性,放寬使用限制,強化本區觀光發展體質,於111年4月經高雄市政府同意變更細部計畫土地使用項目。爰辦理「變更高雄市旗津區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以下簡稱本案)之迅行變更事宜,變更後將續辦理第5次招商作業。
●本計畫範圍位於高雄市旗津區旗港段,及旗津段之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及綠地用地,面積合計約為2.06公頃。
●本基地南側緊鄰旗津海水浴場,北側則以廟前路1巷及廟前路2巷為界,鄰近廟前路商店街,同時亦鄰近星空隧道、旗後山、旗後燈塔、旗後天后宮、旗津海岸公園等重要地標。
●本計畫開發範圍包括特定觀光發展專用區及綠地用地(屬細部計畫範圍)共2.06公頃(不包括旗港段1145-1及1145-2地號所屬航港局之住宅區土地)。變更後國市有土地使用分區面積分配為中華民國佔37.86%、高雄市政府佔62.14%。
●基地採全區整體開發方式,依土地法第25條及國有財產法47條之規定,以設定地上權、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由高雄市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共同辦理整體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