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計畫概觀
●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於66年9月發布實施之後,分別於76年與87年辦理第一次及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三次通盤檢討於98年3月發布實施後,併同擬定細部計畫。本計畫區自第三次通盤檢討後至109年9月底,共計辦理2次都市計畫個案變更、1 次公告廢止計畫圖作業及1 次訂正案件。
●惟81年以前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大多未於都市計畫書表明財務計畫或附帶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取得方式,致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及興闢需透過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內政部為妥善解決公共設施用地經劃設保留而久未取得之問題,遂於102年11月29日頒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並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
●苗栗縣政府即因應中央政策,依循都市計畫法第26 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 條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苗栗全縣各都市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藉以解決公共設施用地經劃設保留而長期未取得之問題,以維人民之權益。
●明德水庫特定區位於苗栗縣頭屋鄉後龍溪流域北部、老田寮溪下游,計畫範圍東以明德四號橋為界,西以距尖豐公路西側約400 公尺為界,南、北面皆以山脊線為主副之地類界或山峰之連線為界;
●行政轄區涵蓋頭屋鄉明德村及北坑村之部分,計畫總面積共計506.72 公頃。
●各類型公共設施提供之服務範圍,依其設施種類、面積而有不同,惟現行採個別都
市計畫檢討公共設施用地方式,尚難予以整體考量,尤以服務範圍為區域大型公共設施用地(如大型體育場館),將造成各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重覆留設或開闢後閒置之情形。此外,面臨人口結構朝向高齡少子女化現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亦有因應社會發展轉型調整使用型態之課題。
●本計畫檢討計畫區內各類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存廢,預期效益標下:
1.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促使有限之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發揮效能,並減少民怨。
2.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都市居民生活環境品質,並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