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計畫概觀
●恆春都市計畫制定於日據時期民國38年8月15日,44年內政部重新核定實施,65年7月24日發布實施擴大都市計畫案;74年11月29日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案;,91年3月21日發布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民國100年10月6日公告發布實施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目前屏東縣轄區內尚有多處都市計畫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辦理。本次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之專案通盤檢討,並配合另訂細部計畫,除明確區別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外,可落實計畫分層管理,提升計畫審議行政效率,加速都市計畫發展及開發期程。
●本計畫區位於恆春半島,鄰近都市計畫計有車城及滿州都市計畫,另本計畫區南側為墾丁國家公園計畫。計畫範圍東至東城門以東約300公尺處,南至恆春工商以南約360公尺處之小農路,西至臺26省道以西約500公尺處,北至往網紗之道路,計畫面積約504.75公頃。
●本計畫區計畫年期 :以民國110年為計畫目標年;計畫人口25,000人,居住密度約每公頃256人。配置之公共設施用地如下:
1.機關用地:劃設12處,合計面積約5.44公頃。
2.學校用地:國小用地面積計約7.49公頃;國中用地1處,為現有恆春國中,面積約4.44公頃;高中用地1處,為現有國立恆春工商,面積8.10公頃。
3.遊憩設施用地:劃設6處公園用地(面積計約3.89公頃)、1處「公(兒)」用地(面積計約0.90公頃)、及5處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計約1.00公頃),面積合計約5.79公頃。
4.綠地:劃設4處,面積計約0.90公頃。
5.市場用地:零售市場用地5處,面積計約1.21公頃;批發市場用地2處,面積計約0.85公頃。
6.廣場用地:劃設5處,面積計約1.18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