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概況
●臺中市政府於民國93年6月15日所發布實施「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案,修正原附帶條件,將後期發展地區變更為整體開發地區,將其劃分為14處分區開發單元。
●本案即係依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內容之指導,位處於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四之範圍內,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彙整開發意願,向臺中市政府申請代為擬定細部計畫。
●本細部計畫區位於臺中市西南側,其範圍東沿黎明路、永順路及永春東三路為界,西南側以主要計畫道路編號25M-31計畫道路中心線為界。本細部計畫區之面積約為62.7611公頃。
東至:以15 M 永春東三路、20M 黎明路一段、20M一100 計畫道路中心線為界。
西至:以益豐路(25M- 31 )計畫道路中心線為界。
北至:以30 M 特三號道路、25M 永春泉路計畫道路中心線為界。
●促進都市健全發展,提昇居民生活品質:本重劃區依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予以整體開發,土地經交換分合,並完成區內各項公共設施,諸如:道路、溝渠、公園、廣場、停車場及綠地等,皆有助於提昇生活品質及都市發展。
●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節省政府財政支出:本重劃區辦理完竣後,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約23.83公頃,有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健全地籍管理,有利建築使用:利用重劃手段將原有畸零不整土地,交換分合,使得地形方整,面臨道路,可立即建築使用,提高土地利用價值。
●創造土地增值,享受減稅利益:重劃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地價勢必大幅增漲,土地所有權人獲得增值實益;同時可享地價稅減免、減徵土地增值稅等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