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計畫概觀
●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14-17鄰部分土地毗鄰於林園工業區,已不適合作住宅區使用,爰研議變更該土地使用分區為產業專用區使用。
●考量石油化學工業需做產業轉型,經濟部依行政院101年核定「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方案」協助石化產業加值再造,倘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使用應屬合宜,且符合經濟部99年函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設置產業園區之兩大原則,研議將該地區土地由住宅區、農業區及道路用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使用。本園區開發範圍需用之私有土地以協議價購方式協調居民辦理用地取得。
●配合產業高值化政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等規定規劃設置「高雄市林園高值化產業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本計畫區位屬高雄市行政轄區內偏東南之林園區,在小港區、大寮區以南,並與屏東縣新園鄉以高屏溪相隔。
●本計畫位屬「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內之住宅區、農業區及部分道路用地,北以沿海路一段(台17線)為界,南側及東側至都市計畫工業區邊界,西至都市計畫甲種工業區邊界。變更範圍面積共計約2.8637公頃(未含沿海路一段、沿海路一段69巷、69巷10弄及69巷38弄)。
●本計畫開發主體為經濟部,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規定申請設置產業園區。而後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7條、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等規定,公開甄選委託之開發單位完成公共設施工程等園區開發、租售及管理等業務。
●經濟部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2條第1項及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用地,惟針對不同意協議價購者尊重所有權人意願不申請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