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概況
●為因應臺北港發展及提高周邊土地利用價值,並增加港埠競爭力、促進地方繁榮,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決定:「同意規劃商港區域及毗鄰土地擬定特定區計畫」。遂進行港區及毗鄰土地之整體規劃,將臺北港區、原有八里都市計畫區、部分八里龍形都市計畫區、部分林口特定區及非都市土地整併,擬定「臺北港特定區計畫」,並就港埠及原有都市發展用地之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並指定以區段徵收開發。
●隨著區段徵收作業及淡江大橋等重大建設將陸續完成,故針對後續新舊市區機能整合分工,及重大建設對本計畫區造成之影響,應提出合適土地使用計畫,以期能更切合地方需求及未來發展,並引導都市朝向規劃構想逐步落實。另本計畫自發布實施迄今已屆滿5年,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爰此,辦理本次通盤檢討。
●計畫區東以八里龍形都市計畫區為界,西以瑞樹坑溪為界,南以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區為界,北以臺北港區範圍線為界,包括八里區埤頭、大崁、米倉、頂罟、舊城、訊塘、荖阡、下罟、長坑等9里及林口區太平、瑞平里等2里,面積合計4,434.92公頃。
●預期本計畫可達成以下目的:
1.依循上位計畫之指導並整合相關重大建設計畫,重新檢討都市計畫發展定位。
2.考量全市整體現況及未來發展方向,積極引導計畫區土地使用之合理分派。
3.全面整合歷年專案檢討及個案變更之內容,以形成整體之計畫。
4.針對現況及未來發展重新檢討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以滿足地方人口成長及都市發展之需求。
5.整體規劃計畫範圍,考量土地性質再予以合理配置,適當提昇土地使用機能。
6.依據計畫區特性,納入都市防災、都市設計、景觀等觀念於實質發展計畫中。
7.考量公部門財務負擔及社會公平性,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