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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係於民國83年公告「擬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內湖第五期重劃區)係民國90年公告「擬訂台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因內湖科技園區開發率已達9成以上,且鄰近之基隆河截彎取直大彎南段工業區(原規劃供低污染之輕工業、倉儲中心等使用)及已於96年7月完成重劃工程之內湖第五期重劃區內工商綜合特定專用區,受限於現行分區管制規定,不易快速因應產業變化及需求。 ●為提供內湖科技園區未來發展腹地,爰將上開基隆河截彎取直大彎南段工業區及內湖第五期重劃區內工商綜合特定專用區進行檢討,並比照內湖科技園區允許使用之範疇,放寬科技發展相關產業進駐,建立彈性之土地使用管制機制,以促進臺北市科技產業之持續發展,提升臺北市產業競爭力,爰辦理本案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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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14-17鄰部分土地毗鄰於林園工業區,已不適合作住宅區使用,爰研議變更該土地使用分區為產業專用區使用。 ●考量石油化學工業需做產業轉型,經濟部依行政院101年核定「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方案」協助石化產業加值再造,倘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使用應屬合宜,且符合經濟部99年函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設置產業園區之兩大原則,研議將該地區土地由住宅區、農業區及道路用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使用。本園區開發範圍需用之私有土地以協議價購方式協調居民辦理用地取得。 ●配合產業高值化政策,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等規定規劃設置「高雄市林園高值化產業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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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之「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及「國際創新研發基地計畫」之構想,原台南縣在此構想下於永康區推動「創意設計園區」,除符合國家重點發展政策外,亦與未來產業發展主流接軌。本案變更依據行政院核定「永康創意設計園區計畫」為重大投資案,國防部核定陸軍飛彈砲兵學校搬遷政策,且為原台南縣之重大建設,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 條第1 項第4 款辦理都市計畫迅行變更。 ●本次規劃範圍除提供永康創意設計園區發展所需用地,為提供進駐廠商良好之生活環境品質及多樣化商業服務機能,尚需規劃完善的工商服務與辦公環境、寧適優質的居住空間、大型公園綠地等完善公共設施,期使本地區成為「研發創意、生活愜意」之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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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南科籌設計畫範圍內規劃興建之第3期半導體廠房及相關設施,113年發布實施「變更原高雄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配合新建半導體廠房)案」都市計畫在案。 ●本公司持續建廠擴充先進製程產能之迫切需求,規劃於第3期廠房東側遴選適當區位土地接續啟動擴建計畫。 ●囿於本公司所屬產業類別非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所定特種工業區土地使用容許業別,且高雄市都市計畫尚無通盤檢討規劃,循細部計畫個案變更程序將所需用地自特種工業區變更為甲種工業區及檢討相關設施需求之需要,經高雄市政府於113年函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本次細部計畫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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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土地為臺南園區擴建計畫(以下簡稱南科三期)之最適區位,南科三期原經行政院109核定之開發總面積為92.24公頃,而後配合維生管線需求,擴增新市區大洲段923地號使用範圍,南科管理局據以申請並獲內政部同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實質規劃階段依地籍資料清查及地形測量成果,第二次調整計畫面積為92.26公頃,南科管理局以109年提送變更主要計畫暨擬定細部計畫書圖予臺南市政府審查。 ●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建議,調整本計畫臨鹽水溪排水一側之範圍線至鹽水溪排水堤防預定線,計畫面積第三次調整為93.62公頃;俟後為111年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審議意見,再調整開發面積為84.51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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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延續林口區中心商業軸帶活動、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效益,藉由適度增加公共服務設施改善生活環境品質,(計畫區)現行機關用地顯有調整必要,而原有意進駐本計畫區之機關,在國產署、營建署等相關單位協助下,另評估替選基地及配合辦理變更。 ●本案計畫範圍全為公有土地,除建林段385-1地號已規劃興建之行政園區(供衛生所、稅捐稽徵處、公共托育中心、圖書館、警察分局及消防分隊使用)維持機關用地及建林段392-2地號已配合機場捷運線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外,其餘將配合變更供產業。 爰此,本計畫依相關法令及附帶條件規定,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以利後續招選民間企業進行投資興建及營運,期能達成促進地區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及擴大投資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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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核定之「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延續「亞灣5G AIoT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加速亞灣區用地合作開發,扶植IC設計產業群聚發展、智慧石化永續發展服務及發展智慧港灣等。 ●本計畫界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規範與納入開發獎勵期限,另為配合高雄軟體園區分期興建需求及廠商設置彈性,爰辦理本次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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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107 年公告實施「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規定,本細部計畫範圍屬暫予保留地區(一)。應依主要計畫暫予保留範圍及細部計畫都市更新單元範圍辦理,並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本計畫區業由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擬具「擬定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四小段415-1地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於109年申請報核。依「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工業區、交通用地為特定專用區(南港段四小段415-1 地號等)主要計畫案」規定,配合「擬訂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四小段415-1 地號等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擬訂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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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加速產業轉型升級,並藉「基隆捷運輕軌建設計畫」及首都圈新興產業空間戰略與下游產業軸帶分工支援,將可作為區域產業轉型及都市活化再生之亮點示範基地。 ●本計畫區之定位為「首都圈東側高科技產業軸帶」,海洋門戶優勢結合既有科技產業園區,引進創新科技產業,吸引國內廠商進駐及企業投資,成為首都圈東側創新產業孵化器核心。雙北市生技廠商需地殷切,既有可供利用土地有限,為滿足生技產業擴建空間需求,應尋找具有交通便捷、鄰近產業聚落及取得成本低廉之土地,基隆河谷具有上述優勢,故本計畫可以閒置或低度利用產業用地再開發,以騰籠換鳥策略供生技產業等進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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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特定區計畫於97年5月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核准新訂都市計畫,透過都市計畫框定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布設重大路網及訂定管理機制,以規劃為空間機能完整,並兼具研發、教育、地方人文及生態特色之優質生活園區與科技重鎮。於103年分別公告發布實施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迄今有部分土地已因應調整需要而另行辦理個案變更。本次通盤檢討除進行必要之地形圖修補測,並針對地籍重測成果全面檢視,避免計畫圖面與現況不符,並為了提升都市計畫圖精確度,以維護公私部門之相關土地權益。 ●綜上,本計畫已屆辦理通盤檢討之法定年限,爰依規辦理通盤檢討作業。除因應都市空間結構變遷所衍生的發展需求,配合近年上位及相關計畫之指導內容,並將整合地方人民團體意見,俾利作為未來發展之規劃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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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區因自有水源不足,須調度桃園石門水庫及苗栗永和山水庫支援,維持區域供水穩定,故應提升新竹地區自有水源比例為現階段重要工作。為避免水資源短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海水淡化技術具備質優、供水穩定、不易受水文天候限制等優勢,可有效提升整體供水韌性。 ●行政院業已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核定「新竹海水淡化廠工程計畫」。為加速強化區域整體供水穩定,配合區域水資源經營管理和社會永續發展之政策,本案用地變更開發具備即時、彈性及穩定等條件,故本案將依循奉行政院核定之計畫實有加速辦理。 ●本計畫區變更範圍位處新竹市十塊寮段蟹仔埔小段,屬都市計畫區內保護區、防風林區及堤防用地,與未來使用容有未洽,遂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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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美中貿易大戰及臺商回臺投資,為解決用地需求,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空間,經濟部積極邀集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與各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共同研商,報請行政院核定「配合台商回台土地需求,中南部產業園區開發方案」,勘選臺南市新市區永就段與番仔寮段、新化區永新段範圍內臺糖公司「看西農場番仔寮分場」非都市土地,依循「產業創新條例」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相關規定辦理產業園區開發作業,並經行政院109年5月22日院臺經字第1090168813及110年7月6日院臺經長字第1100178235號函核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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